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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
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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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1、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般应当在全体中止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 2、否则一旦其中一人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则全体犯罪分子均构成既遂。《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即犯罪集团的发起者;“领导”即在犯罪集团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策划、主持制定犯罪计划,直接指使和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通常包括: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犯,即直接实行犯罪且对完成犯罪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共同犯罪的发起者、指挥者;某些聚众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2、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首要分子有两类:一类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前一类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自不待言,但后一类首要分子则不能说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均构成犯罪的,这里的首要分子可谓主犯。但另一种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在此是否首要分子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而非主犯的标准。同时该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构成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更谈不上主犯的问题。 3、涉及数罪的,不同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不同的行为人,因此,不能以在某一罪中是主犯,就认定其为所有犯罪的主犯。 4、共同犯罪主犯的个数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说一个共同犯罪只有一个或者几个主犯。到底有几个主犯应依具体情况而定,符合主犯条件的有几个就认定几个,如果全部行为人都符合主犯条件,就全部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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