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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时,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可以依法离婚,但是生活中一些情侣在结婚时恩恩爱爱,海誓山盟,在婚前婚内会签订一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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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类似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下面再具体详细的说一下离婚无效的约定有哪些: 一、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效约定: 1)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 2)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你在你应该清楚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了。
按照《》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签订《》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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