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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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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第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四,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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