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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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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限度条件具体包括: 1、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4、还规定了对判处宣告缓刑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减刑的限度,刑法明确规定了减刑的限度, ①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适用减刑的程序,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后刑期的计,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只要将应减去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对于原判刑罚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裁定之曰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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