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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如果不想要对方接走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另一种探望方式。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的是对方可以接走孩子,那己方就不...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明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通过协商确定的方式来决定探视权行使的相关内容,双方无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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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但不能一直带走,也不能违背探视方式的约定,私自带走孩子,私自带走孩子也是违法的。 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起诉,不得擅自侵犯对方监护权。
行使探望权可不可以接走孩子要视双方协议的内容而定。一般情况,短暂接走孩子,是允许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行使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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