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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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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以需要抚养子女到十八周岁为止,计算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所需的抚养费总数并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可以同通过转账支付也可当面给。所谓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具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的人为未成年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未成年子女全部或者一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至于抚养费应该给多少和要给持续支付多长时间就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那么就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该符合以下三个前提:1、孩子实际需要多少钱;2、父母双方能够负担多少;其生活的地区的生活水平的高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可以根据其收入状况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在离婚之后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本身是有稳定工作,也就意味着对方应该是有比较固定的收入,那么此时抚养费的金额一般按照其工资总额(工资和奖金)的20%~30%来给,如果有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可以相应提高,但最多也不能超过50%。2、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依照当年的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的20%~30%支付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要是家里面有两个及以上的孩子需要抚养的话,则支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相应有所提高。3、如果存在类似于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子女残疾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更多的钱来给子女看病治疗,因而也可以适当提高抚养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满18周岁但仍就读于高中及其一下水平的学校,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而且抚养费的前提是必要支出,给孩子购买电子产品,外出旅游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所涵盖的范围,这些支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可以拒绝支付的。首先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需要对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需要根据未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收入来进行相关判断,以及子女实际所需要的相关收入来判断。其次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商议具体的支付的相关方式和时间以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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