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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2022-08-12
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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