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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处罚人是提请行政诉讼还是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被处罚人可以跳过复议程序,直接进行行政诉讼,司法部门也不用像以前一样,必须有复议结果才能立案的程序,这样可以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1.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包括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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