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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为出资是合法的。《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比例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一方股东的出资未达...
非货币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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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组建公司时,股东协议书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是维护自身及各方权利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的必备材料。一份简单的股东协议书应至少包含公司基本信息、出资人信息及出资约定、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条款,以下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具体条款的排列与要点:首先,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为股东协议书定下基调;其次,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便各方相互监督是否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后仍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接下来,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公司的设立并不是一个随意的决定,应长远考虑,未雨绸缪;最后,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土地管理,开户和支付公司必须是使用者,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使用者。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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