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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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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风险提示: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1、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土壤处。2、审查1、土壤部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部门应当颁发生产许可证。3、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报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凭受理通知书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风险提示:应重新申领但没有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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