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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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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时内的讯问材料不是必须在看守所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但也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则在拘留后的24小时候内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必须要在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所拘留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遇特殊情况,经一定批准后,可延长拘留期限。未决犯在拘留所拘留期间,除律师外,不得与家人和他人合作。法院判决后,判决有罪的,判决前的拘留期限为服刑日期。拘留一天,折扣一天刑期。判决无罪的,拘留一天赔偿一天的工资。
嫌疑犯在拘留所监禁的时间、阶段、法律规定不同。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长37天《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3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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