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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专利即可。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
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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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3、未如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专利权人请求恢复专利权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并且提交相应的材料。 1、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人必须首先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请求人要客观说明耽误理由。 2、缴纳恢复权利相关费用。请求人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后,要立即缴纳恢复权利相关费用,否则,相关请求视为无效申请,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3、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请求人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4、缴纳专利费用。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5、补交答复文件。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 6、提交意见陈述书。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1、专利权人请求恢复专利权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并且提交相应的材料: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相关费用;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缴纳专利费用;补交答复文件;提交意见陈述书。 2、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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