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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属于个人财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
答: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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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清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民法典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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