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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法院判免于刑事处罚是应当具备条件,这个条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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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是否要开庭要看情况。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而其他案件,经询问各诉讼参与人后,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第二次开庭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善。简易的事实证据都很清楚的案件才可能宣判。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到宣判中间的期限,只有从受理案件到宣判中间的期限:普通程序是2个月,简易程序是20天,同时有延长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开庭会有通知,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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