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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执行人需要出境的,,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出境将影响案件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措施作出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来说,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的。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其职权采取。2、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理人,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3、限制出境的终止。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终止限制出境的措施。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需要出境,但是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出境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对被执行通过一定程序来限制其出境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这样解除限制出境: 1、当事人提出解除限制出境的书面申请; 2、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担保,如保证人保或保证金保; 3、法院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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