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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1.主体变更 2.基本资料的变更 3.保障、利益相关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受益人可变更,被保险人不可变更。基础资料都可以做变更,职业类别、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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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1、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明确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要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需要在保险合同中逐一列出,经保险人批准后签发保险单。除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如果还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说明;货货物运输保险中,有两种特殊的协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记名。在指示合同中,除了记录被保险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被保险人可以背书并转让给第三人。在无记名保险合同中,无需记录被保险人的姓名,第三人可以随着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同时转让。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是保护利益的物质形式。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风险因素,必须在合同中逐一列出。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用货币计量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承担赔偿或支付责任的最大限度。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7、保险期限;8、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过错未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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