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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是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或者有一方当事人是隐瞒重大疾病的,违背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上述类型的...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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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因为胁迫结婚,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是,该婚姻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经营、婚姻买卖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威胁。恐吓是指非法威胁他人,或者直接威胁他人,是因为某人害怕或者受到损害而结婚的。恐吓手段有两种。第一,非法威胁他人损害,恐惧某人。发生的损害与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有关,没有。
欺诈不包括在可撤销婚姻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原因,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被胁迫结婚的情形。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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