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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部队军人的妻子是可以出国旅游的,只要不是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的人员,是和普通人一样的。需要先办理签证和护照,准备好与出国相关的文件。但如...
身为军嫂要承受普通妻子无法忍受的艰辛,她们在军人身后默默付出却不求回报。那么,国家对军嫂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人事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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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军嫂产假没有特别优惠,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执行。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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