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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类型主要有:一般从犯,即自愿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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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一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 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不到抢劫现场,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且不是犯意提出者、犯罪组织者应该是认定该类从犯不可缺少的两个特征。 第二,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最轻的表现是胁迫。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即能构成抢劫。因此,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如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作案工具足以让受害人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就应认定为主犯。行为人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向受害人示意,即可认定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只是受人指使跟着到犯罪现场或协助拿一些钱物,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一般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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