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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包工头的农民工与发包人是何关系

2022-10-23
我提出两种思路,供你参考: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和雇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 (2)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要求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但是这条没说发包人要承担劳动关系的责任,各地法院理解的也不一样。具体还是咨询熟悉当地审判规则的律师为宜。所以是否能根据这条确定工伤还有待商榷。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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