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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起诉状问题的解答: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原告:***,女,生于1946年2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住*县**乡小圆村3组2号,电话:********。(系康**之妻)原告:***,女,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县**街道大桥街1539号,电话:15025555299。(系康**之女)原告:康记宣,男,生于1976年9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住XX市*县**乡小圆村3组2号。(系康**之子)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2)事实和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数或证据线索。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附项; (3)原告签名; (4)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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