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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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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显名股东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能通过与隐名股东进行明确且具体的约定,来保护自身利益。一方面显明股东在进行工商登记之前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资产及隐名股东的出资情况,了解自己可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严格的把控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该协议不仅是保证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赔偿后,进一步向隐名股东追偿的依据,而且通过该协议中双方对责任范围及其管理费用的规定,可以有效的减少双方内部争议的发生,从而尽可能降低股权代持中的风险。 股东不是自行就可以决定利害的,股东权利及义务需要通过正规的变更股东的手续才可以与公司脱责。
挂名股东是指没有实际出资但却享有一定股东权利的情况,在生活中这类的挂名股东也不少。有些挂名股东所在的公司存在着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因此被拘留关押了起来,挂名股东也担心自己会不会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关于挂名股东是否会坐牢的问题,只要有需要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即使是挂名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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