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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基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2021-10-27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的住房基金扣除规定,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所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个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万元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为基准。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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