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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可以进行会计分录,但一般发生在债务重组中,与债务转让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会发生变化。一般会计分录如下:借款:应付账款-A贷款:应收账款-B。
债务转让可以进行会计分录,但其一般是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务转让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改变。一般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A 贷:应收账款-B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1、必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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