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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离婚彩礼返还标准的问题,彩礼这一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
没有一个固定标准,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现因离婚而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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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离婚后,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十万彩礼一般是全额返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不需要全额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返还彩礼的前提必须构成法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彩礼返还有标准,原则上女方在离婚后无需退还之前男方给付的彩礼,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女方需要返还彩礼,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男方婚前给付并导致自己之后生活困难的,只要存在任意一种上述情形,男方就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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