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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是一个辩护观点,但必须有理有据,只是说“不知情”而没理没据,就是没有技术含量的辩护,是不会被办案人员接受的。 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
1、“不知情”是一个辩护观点,但必须有理有据,只是说“不知情”而没理没据,就是没有技术含量的辩护,是不会被办案人员接受的。 2、第一时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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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是一个辩护观点,但必须有理有据,只是说“不知情”而没理没据,就是没有技术含量的辩护,是不会被办案人员接受的。 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一般五个月左右就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检察院的传讯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小时。如果对被传讯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刑事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1)被刑事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刑事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刑事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刑事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刑事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但仍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刑事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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