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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2、事实婚姻在前,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事实婚姻在前,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4、有配偶者...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形属于骗婚。在实践中,如果男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结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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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需要看双方的态度和经济情况 孩子都成年没有, 你是想和对方离婚还是,孩子一直是谁在带,双方有无工作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1、婚姻状况公证指的是公证机关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申办公证时的客观婚姻状况进行证明的活动。 2、在我国,婚姻状况公证一般会用于出国留学、定居、结婚、涉外继承、收养等事宜。 3、法律依据:《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1、在南京市本级办理退休手续,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XX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㈢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2、如需进一步核实退休政策,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夏令时下午2: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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