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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系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框架与一般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的区别主要...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子公司至少5家;(2)母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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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设立企业集团,手续上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册集团公司的构成和要求:1、母公司、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的注册资金在3000万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金在5000万以上2、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构成3、名称不符合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4、子公司(集团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5、出资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注册集团公司所需资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2、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法人资格证明书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持股证明书或出资证明书5、建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由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的,必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6、国家试行企业集团,必须提交国务院的认可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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