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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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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为进一步贯彻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减刑、假释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施行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确保司法实践中对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和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相关人员精心编写了本书。全书以“条文主旨”“修改情况”“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为基本框架结构,全面介绍了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观点和意义,对新司法解释条文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精准的阐述,对新司法解释施行中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的电视会议上,再次对公开审判减刑、假释案件作出要求。本书据此及时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以确保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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