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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卡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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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公安应该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 (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公安应该立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 (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其次就是要求必须要达到此罪的数额要求,也就是符合立案标准规定。我们应注意的是,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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