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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如果是致人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主要是因果关系)、过失、正当防卫。 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
定罪的问题,哪来的锤子?打被害人头部几下?嫌疑人当时是怎么想的?是要其命还是让她伤?求救是为自己还是为她?他的朋友是怎么说的?那个女子死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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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认清法律关系。本案的重点情节为: 1、李元起身后,秦风又对她一顿殴打, 2、恐惧万分的李元摆脱秦风后仓皇而逃,慌不择路跳下公路边的一处高坎。 二、第一个情节为李某对秦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第二个情节为秦某因躲避李某的故意伤害而受伤瘫痪。 三、定性为李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从意外事件入手进行辩论。 四、要学会从案情中提炼出法律问题。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现在受贿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可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受贿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来定义,它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职权”应该理解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地位或者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可见索贿、收受贿赂同职务行为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索取”中的“索”既可以是索要也可以是勒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威协手段向请托人敲诈勒索,因此,索贿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请托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收受贿赂的人与行贿人的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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