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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专...
依法必须公开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鼓励使用市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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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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