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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XX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为重点区域,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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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并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界线、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二)广场、停车场;(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四)城市雕塑;(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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