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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
首先,你说的应该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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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扶养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定继承人故意不通知扶养人死亡的消息,而导致扶养人未履行死葬义务时,扶养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2、瑕疵履行 “如果扶养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按上条规定,只有扶养人符合双重标准才构成瑕疵履行:在行为上“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并在结果上导致“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如前所述,扶养义务尽管有行为义务、结果义务之分,但多为结果义务。而从结果义务角度看,只要“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扶养人即构成瑕疵履行,此时判断扶养人瑕疵履行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而不必双重标准。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表现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抚养协议签订后,人应开始承担对遗赠人的抚养义务,妥善安排遗赠人的衣食住行,从生活上、精神上都对遗赠人予以照顾,不得做不利于遗赠人的行为,也不得随意中断对遗赠人的抚养。待对遗赠人履行完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则按照协议取得约定的遗产。如果因为正当理由确实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通知遗赠人,并对遗赠人短期内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解除协议后可以要求遗赠人适当补偿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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