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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汽车撞了路边的树木,如果树木的主人主张权力,要求赔偿,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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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执行绿地率标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核实规划许可内容,未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或者绿化工程验收职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准变更城市绿地用途,侵占、破坏城市绿地,批准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商业开发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绿地的活动、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批准砍伐、移植树木,随意更换树木,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取绿地补偿费、绿地恢复费,未执行专户存储,未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的;(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城市绿线档案、保护系统,侵占城市绿线,未按规定修改城市绿线,未补充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的;(八)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一般来说,偶尔通奸或同居的情形,对于第三者,不管其是否知道同居对象有配偶而与之同居,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该行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通常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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