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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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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性质。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其社会危险性也大,被处的刑罚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等。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上述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格掌握逮捕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的发生。本条第2款是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其符合逮捕的上述三个要件,应当逮捕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便于犯罪嫌疑人治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成长。
关于法院执行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1】法院执行庭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3】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4】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 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于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发布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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