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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是为了破产执行而获得债务名义的支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撤回异议或承认债权的意思的支付诉讼 (3)为了达到消除异议的效果,以...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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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争议诉讼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不可分离的链接与诉讼上必须的吸收,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的启动彻底隔断。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现程序即给付程序,所以在破产这个集体的给付程序启动后,债权的个别清偿给付程序就必须中止,因为两者是互不相容的,否则必然会出现两个法律程序的冲突。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破产债权的确认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应从广义上理解。因为,破产债权的申报、登记、审查均是债权确认这一行为的前提和步骤,目的都是为了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无债权确认之行为,其他如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等行为如果独立存在均无任何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债权确认实为整个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关键行为和步骤,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是债权确认的关键行为和步骤,而否认债权确认必需的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等程序行为的存在。犹如立法,不仅包括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等行为,还包括从立法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拟定、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等行为过程,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的关键在于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而否认其他行为是立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认为债权之申报、登记、审查和确认是一个对破产债权进行确认的整体行为,都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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