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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有时效吗

2022-03-07
任何一方面的刑事法律制定都考虑社会危害性,如果一种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没被发现,或者再犯的话,其社会危害性就变得很小,可以免于法律追究,减轻诉讼资源的浪费。时效制度是指依照法律之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因一定时间之经过而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包括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刑法上的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其中追诉时效是指享有追诉权的主体对特定的犯罪没有适时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则对于该罪的追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关于追诉时效的存在根据在理论上有多种观点:怠于行使说、证据湮灭说、改善推测说、社会遗忘说、刑罚同一说、法律与事实调和说、折衷说等,前6种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求证,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追诉时效存在的内在根据,既有其合理性,又难免片面。折衷说综合以上诸说的可取之处,是目前较有说服力的一种理论,也是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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