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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关于香港人在内地收养儿童的回答为(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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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E、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d、弃婴公告; 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f、收养。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产妇产后自己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休息来恢复。而您没有生产,所以不能休产假,也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但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向单位提出事假请求或哺乳假请求,具体情况要依照《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如果没有办手续和收养证,户口就没法落实,上学要插班费,给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日后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并给社会也带来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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