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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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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职责是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下全面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的工作岗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 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落实公司安排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任务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九点:(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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