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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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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归属的变更,因此,当事人复婚再的问题与一般的问题,处理方式相同。针对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的,依法进行分割。针对个人财产的部分,归当事人个人各自所有。总之就是在双方协商未成的情况下,的法律效力不发生改变,由离婚协议确定的财产归属,在此基础上区分是还是个人财产,然后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包括: (1)婚前财产与无法查清的,或者属,但已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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