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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无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当到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完全可以的。二、中国公民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所需的证明(一)中国公民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与谁结婚的介绍信;(三)本人与未婚夫妇的照片。(二)外国公民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3)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必须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本国驻本国使(领)馆认证)或本国驻本国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明。(国侨民必须具备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谁结婚介绍信。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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