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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认定方式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所有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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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认定方式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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