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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缴获毒品,但前期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参与毒品运输的,可以认定毒品运输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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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是要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与贩卖毒品罪不同,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1、认定: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 2、量刑: 《纪要》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分别以盗窃、抢劫、抢夺罪定罪处罚,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定罪量刑。并删除了《南宁会议纪要》中的“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犯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额”的规定。《南宁会议纪要》这一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 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判处死刑。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各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毒案件时都会非常慎重,适用取保候审、缓刑时,审查会非常严格。
运输毒品罪的认定:(1)目前,联合国对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根据我国情况,增加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了上述6种常见的毒品外,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中毒症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咖啡、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制兴奋,连续使用可依赖的药品。例如冰毒(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啡、安眠酮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到了16岁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来实施运输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不要求构成成本罪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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