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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房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房屋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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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或公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公告,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析产,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四)双方当事人有关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屋所有权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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