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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的孩子,户口上不会显示孤儿。但会注明福利院抚养。《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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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遗弃的婴幼儿由当地派出所值班警察出具送养证明(一定经过这一流程,即使弃婴被遗留在福利院门外,也是由福利院工作人员以市民身份向所在片区派出所报警)后,送往儿童福利院。2.儿童福利院值班人员接收送养证明,登记弃婴来源(一般为某地派出所)、收养时间、弃婴性别、穿着及随身物品(尤其是纸条或信物等),记录收养时的一般情况(部分弃婴在收养时生命体征尚不稳定),给没有出生信息的弃婴当场取名,完成收养手续,交回执于警方。3.儿童福利院负责档案手续的工作人员根据弃婴的实际情况记录年龄,对于没有出生信息的弃婴儿进行年龄估测,一般这种估测是通过弃婴的生理发育特征(如脐带、牙齿、头围或运动言语的发育)进行,推断出大致的出生日期。
一、收养孩子需到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孤儿院只收养无父无母的未成年的孩子,你的孩子肯定不能送孤儿院.你给了孩子生命,就应该对孩子负责,再难的话也得照顾孩子.没人帮你带,你可以把孩子送幼儿园,你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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