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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版本。其中,有一些条款是固定存在的,比如一系列关于终止、解除的条款。用人单位一般考虑到自身经营的用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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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拟定具体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但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中的标准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节省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2]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巨大冲击,“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成为相对人面对格式合同要约的全部选择,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成为较为有利的一方。于是,在格式合同的利弊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准则,趋利避害,成为法律的一大任务,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合同因主体的差异可区分为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消费者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标的物是商品或服务,主体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差距较大;商业性合同的主体是经营其营业种类的商人,交易标的物在营业项目的范围内,主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没有差别或差距甚小。相应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因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拟定具体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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