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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四个要素有: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
1、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变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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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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