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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
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的贵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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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既遂的,一般的判刑处罚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禁止的贵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出口贵金属的制度。它的对象是黄金、白银或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金属。这里的其它贵重金属,是指除金银以外的贵重金属,如铂、铱、蚝、铑、钛、钯等,国家禁止出口。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是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况应当除外。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该《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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