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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的条件: (1)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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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1、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2、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3、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 (2)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分立,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合并采取了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分立的形式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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